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检合一”和“检打联动”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监测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在农产品主体备案名录中随机抽取监测对象,抽检时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各县(区)级农业部门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作为抽样人员;监测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以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为监测抽样主体。抽样应严格按照执法抽检程序进行,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备好抽样所需工具和材料,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文书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1份留市
农业局,1份随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附表1)要求填写。
(三)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规定执行。抽样时应选择处于采收、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此限制。茶叶应抽取原料采自企业自有种植基地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
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同一地点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拟定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在当季度内完成,如因客观原因一次性无法完成所定抽样数量,县区农业局应提前与市农业局沟通,并商市农业局抽样督查组另行调整时间再次抽样,保证完成全年抽样数量份额。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量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样原则上由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保存,当地条件不允许时也可委托市农业
检验监测中心保存,并填写《样品委托单》(格式见附表2)。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禽蛋4℃)。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表3),由具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按以下相关要求执行:
1.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种植业产品按GB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若样品尚未进入采收期及销售状态,则可根据需要开展禁限用药监测。
2.禽肉和禽蛋监测3大类,13种兽药残留:即8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1种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和4种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
尼考及氟苯尼考胺)。鸡肉和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抗病毒药(金刚烷胺)禽肉、禽蛋中抗病毒药(金刚烷胺)检测方法:《动物性食品金刚烷胺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报批稿)。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号判定,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按农业部公告第号及相关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抗病毒药(金刚烷胺)按农业部公告第号及相关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猪肉监测胺类药物[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残留。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5号文件附录)及GB/T《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采用GB/T《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号判定。
4、生猪尿样检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残留。用通过农业部备案的快速检测卡,判定结论为阴性和阳性。
阳性样品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号公告-18-)进行确认,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测定方法的定量检出限均为0.3μg/L,超过该定量检出限即为不合格。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市农质监科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寄送有关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表6)送达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异议处理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为确需复检的,及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市农业局承担。
(四)检测结果告知
四次监测抽检的检测结果,由市农质监科在每次检测完毕
统计汇总后报局领导审阅后予以通报。
四、检打联动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根据“检打联动”有关要求,市执法支队或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督办,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跟进,及时启动执法调查程序,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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